檢舉制度

	

一、 依據

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二十三條準則,鼓勵舉報任何不合法(包括貪污)與不 道德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二、 檢舉管道


1.通信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 75 號 5 樓 稽核室收

2.電子郵箱:Supervisor@pct.com.tw 3.檢舉專線:02-26980566

 

三、 受理單位 本公司稽核室稽核主管及法務人員為受理之專責處理人員,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應呈 報至總經理,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呈報至獨立董事。

 

四、 檢舉相關要求: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1)檢舉人之姓名,亦得匿名檢舉,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電話及電子信箱。

(2)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3)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並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五、 處理程序:

 

(1)本公司受理單位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法規遵循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2)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同時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向主 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3)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 存至訴訟終結止。

 

(4)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 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5)受理單位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必要時向董事會報告。

 

六、 檢舉人獎勵措施:

 

(1)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公司將對檢舉人進行獎勵,對於有重大貢獻的檢舉人,給予重賞。

 

(2)對檢舉投訴問題經查證後情況屬實,且因此維護了公司利益者,經總經理核定,將 視其重要性對檢舉人給予不同程度的現金獎勵。

 

(3)為查處重大檢舉投訴案件提供線索的有功人員,經總經理核定,將視線索重要性給 予不同程度的現金獎勵。

 

(4)前述各項獎勵將採取電匯方式支付並採取保密措施以保護檢舉人。

 

七、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八、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制定。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九日。